欢迎您访问四川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四川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招生考试院(www.eaagz.org.cn)为准 登录 | 网站导航

四川自考网

自考热线:131-9488-3786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四章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7   字体:【 【学历咨询】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概述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业法概念;保险业法调整对象;保险业法体例;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一。保险业法

  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他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体例

  1.单独制定比较完备的保险业法。英国,德国

  2.将保险业法规定于保险法典中。我国

  3.复合型体例。日本,韩国

  四。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保险法属于公法性质

  保险法的作用:

  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此外,保险业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能促增进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更能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十四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sczkw.net/cj/4541.html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