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听课笔记(二)(2006年版)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0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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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的票据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根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根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中的对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对人抗辩的切断)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空白票据: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票人或其他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
不完全票据: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票据
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出票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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