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第二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2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一、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的三个标准:是否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能否承担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行政机关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行使行政权
行政组织里有一种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还有两种身份,即被另一行政机关管理的相对人和民事主体。
例:公安局在批地盖房的过程中和城建局的关系,就是被管理的相对人,是机关法人。
2、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有行政管理权
(1)一般行政机关:组织法成立的,有行政管理权。
(2)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情况下没有行政管理权,除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例1:消防队法律有特别规定,有行政管理权。
例2:学校的研究生院没有资格开除某个研究生,因为它是学校的一个内设机构,没有行政管理权。
(3)综合执法机关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几个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是人数很少,承担责任能力小。
国家的态度:先肯定,后限制。.
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的: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例:某市政府成立一个综合执法机关,那么以后要由市政府承担责任。
②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是成立它的一般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
③如果是几个机关联合成立的,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承担责任。
例: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三家联合作出生效文书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那么这三家行政机关都要承担责任。
(4)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政府派出的是派出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的是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地位: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有主体资格。
②行政机关委托,没有资格承担责任。.
③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由越权者承担责任。
④在种类上越权,由派出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二、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
(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4)国家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
三、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3)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例题: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A.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
B.行政机关必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
[1]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章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