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章(2006年版)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2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扶养关系的特点: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父母对未cheng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应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间的扶养义务及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赡养父母的义务则应属于一般扶助义务。
所谓生活保持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cheng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则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我国现行扶养制度,集中反映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二是父母子女间扶养;3、祖孙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5、相关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扶养义务的消灭:1、当事人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3、扶养要件消灭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章(2006年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