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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辅导之《合同法》复习资料(三)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7:08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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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特征: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②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③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即:①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②违反了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③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42 合同的未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①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未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②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当事人不否认合同成立但主要条款有遗漏时,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促其成立,对于无效合同,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方法促其生效。③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④对未成立的合同,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追究,而对无效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均可主动追究。⑤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3 无效合同的种类: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地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须具备的条件: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⑤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因胁迫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符合的条件:①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②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③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④胁迫行为是非法的;⑤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其特点:①当事人出于恶意;②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又称为隐匿行为。其特点:①这种行为就外表来看是合法的;②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③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应注意:①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②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③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44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特征: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②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③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④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①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解除权则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也可能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②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解除原则上只适用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45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④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误解的条件: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④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特点: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③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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