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四川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四川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招生考试院(www.eaagz.org.cn)为准 登录 | 网站导航

四川自考网

自考热线:131-9488-3786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3   字体:【 【学历咨询】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证监部门可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符合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滑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企,最近3年连续盈利。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sczkw.net/cj/8863.html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