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8)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4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三)监事会:
为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份公司监事会
监事人数: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独不少于5人)。设主席1人(股份可设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会会议;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国独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选:1、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代,职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1、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2、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会议: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费用承担: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8)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