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六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5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偶尔会考到论述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可以口头起诉。
2、在案件受理方面,简易程序简化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可以当即通知是否受理,当即审理、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一)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二)将调解作为某些案件的前置程序
调解作为开庭审理的前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将调解作为六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这六类案件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开庭审理
(一)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
(二)法官的释明义务
(三)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
(四)实行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例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2006年1月单选题)
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D.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答案」C
「解析」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法庭笔录
(六)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
「例题」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 ) (2010年1月单选题)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C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例题」民事诉讼中,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 ) (2009年1月单选题)
A.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
C.事实无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D.事实无原则分歧、是非责任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
「答案」A
《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两项重要补充规定:
(二)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
(4)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例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 ) (2007年10月单选题)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答案」D
(三)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议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
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简易程序只在一审中适用于简单的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案件的重审等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例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有( ) (2007年1月单选题)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例题」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8年1月单选题)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D.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例题」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 (2011年1月多选题)
A.张某诉万华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一案,在一审过程中,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予以同意
B.甲欠乙借款1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C.王某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诉刘某违约一案的一审判决不服,上级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李某与赵某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仍适用简易程序
E.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BCDE
「解析」A选项属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是起诉时下落不明的,C选项是重审案件,D选项是再审的,E选项是二审程序,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BCDE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A.代表人诉讼案件(共同诉讼且人数众多)
B.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C.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答案:ABD
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对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具有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 发回重审的;(3)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4) 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另外,简易程序只在一审中适用于简单的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案件的重审等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