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四川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四川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招生考试院(www.eaagz.org.cn)为准 登录 | 网站导航

四川自考网

自考热线:131-9488-3786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五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8:47   字体:【 【学历咨询】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简单,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少,建议学员做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   一、民事审判权概述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二、特征(2007年1月 简答题)   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   反映了民事审判权与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的不同职能。   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5、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具有程序性。   6、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具有灵活性。结案方式非常灵活,可以判决,可以调解,还可以和解撤诉。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选择题、2007年10月简答题)   一、立案决定权   二、调查证据权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三、诉讼指挥权★   内容:(简答题 2009年1月)   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   3、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引导诉讼正常进行。   四、释明权   五、特定事项决定权   特定事项指那些在诉讼过程中既不属于实体问题,又不属于程序问题,但又与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相关的事项。   六、民事裁判权。   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民事裁判权,是指对程序事项为裁定权,对实体事项为判决权。   「例题」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 (2006年10月 单选题)   A.立案决定权 B.调查证据权   C.诉讼指挥权 D.民事裁判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审判权的内容。民事裁判权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    第三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名词解释 2010年10月、2011年1月)   审判组织主要包括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在合议制下面的审判组织叫合议庭,在独任制下面叫独任法官。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审判都用合议制。   5、(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 )   A.审判委员会   B.独任制   C.陪审制   D.合议制   E.复议制   答案:BC   解析: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审判都用合议制。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五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sczkw.net/cj/8940.html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