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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古印度法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10-15 02:45:41   字体:【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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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古印度法

第三章 古印度法

一、 选择题

1、古印度最早形成的法律是( )。

A.印度教法 B.婆罗门教法 C.佛教法 D.嗜那教法

2、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的是( )。

A、.吠陀经典 B.三藏 C.《摩奴法典》 D.《乔达摩法经》

3、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 )。

A.《摩奴法典》 B.《述杞氏法典》 C.《那罗陀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4、按婆罗门教义,婆罗门是由梵天的( )产生的。

A.足 B.手 C.头 D、口

5、古印度种姓制度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种性),他们是( )。

A、阿维鲁 B.婆罗门 C.刹帝利 D、吠舍 E.首陀罗

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有( )

A.三藏 B.法经 C.吠陀 D、法典

7、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A.吠陀 B.法经 C.法典 D.三藏 E、国王敕令

8、在古印度,旎陀罗,即“贱民”是( )

A、奴隶

B、最低种姓

C、低种姓男子与高种姓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

D、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结婚所生之后代

9、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

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

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

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

二、简答题

1、《摩奴法典》

2、三藏

3、种姓制度

4、印度法系

5、简述古印度法的渊源。

三、论述题

1、 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2、 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B 2、A 3、A 4、D 5、BCDE 6、BCD 7、ABCDE 8、D 9、ABCD

二、简答题

1、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憎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内容广泛,是宗教、哲学、道德和法律的混合汇编,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婚姻和审判制度等。

2、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范,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3、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这一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各种姓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完全不同。古印度法律坚持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响的东南亚各国法所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纪,伴随印度大量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这个法系在历史上有较大影响。

5、古印度法是宗教法,先后盛行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它的法律渊源有自己的特点。婆罗门教法的渊源有:吠陀经、法经和法典。其中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最古老的经典,法经是婆罗门贵族不同教派关于经书的论著,法典是较晚出现的关于法律和宗教、哲学和伦理道理的混合汇编,最著名的是《摩奴法典》。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即律藏、经藏、论藏。由于佛教对婆罗门教采取宽容政策,在佛教盛行时期婆罗门教法仍在实行,因而《摩奴法典》也是佛教法的渊源。除此之外,国王的敕令也是古印度法的渊源。

三、论述题

1、古印度法的特点是:(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宗教,因而相应出现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渊源之一。(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

2、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社会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各种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低等种姓必须服从高等种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宣布种姓划分是神(梵天)意所决定的。婆罗门是梵天用口创造的,因而生来最高贵,首陀罗自梵天的脚产生,最低下。

(2)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业是传授经典,主持宗教仪式。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担任文武官职。吠舍由农民、手工业者和商入组成,主要从事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首陀罗是地位最低的劳动者,包括奴隶,无权参加宗教活动。种姓地位世袭,永远不变。

(3)在所有权上,婆罗门是“万物之主”,有资格享有一切,有权没收首陀罗的持有物。而首陀罗则因出身低下,没有权利拥有财产

(4)在债法中,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在借贷契约中,对高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低于低等种姓。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的处罚是不同的。与债权人属同等种姓或低于债权人,则可以收为债务奴隶;高于债权人的,只能逐年偿还。

(5)在婚姻上,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禁止低等种姓男子娶高等种姓女子为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6)在继承上,高种姓的继承人享有特权。

(7)在家庭中,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等级制贯穿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表现为家长制和丈夫的特权地位。

(8)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按古印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即同罪而不同罚。

(9)在宗教和日常生活中,都体现对高种姓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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