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证据法学》复习题汇总(下)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9-07-29 09:22:33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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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以下属于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有( )。
A.个别审查 B.综合审查 C.侦查实验 D.技术鉴定 答案:ABCD
解析:见第67小题
72.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A.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B.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D.本证和反证 答案:C
解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是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73.进行( ),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
A.技术鉴定 B.侦查实验 C.勘验检查 D.物证鉴定 答案:B
解析: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对侦查实验有此规定。
74、(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
A.个别审查 B.综合审查 C.辨认 D.对质 答案:A
解析:见第67小题关于证据审查判断方法的解释。
75.证据的合法性是针对( )来讲的。
A.案件事实 B.证据来源 C.收集程序 D.司法人员 答案:BCD
解析: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76.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证据的( )基础上的。
A.客观性 B.确实性 C.可靠性 D.关联性
答案:B
解析:证据的充分性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数量的要求是指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可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理解证据的充分性,不能离开证据的确实性,离开了确实的证据,就无充分性可言。充分性是建立在确实性基础上的。要达到证据充分,至少要符合以下两点:一方面,证据齐全,具有相当的数量。另一方面,证据间没有矛盾,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如果结论是唯一的,就是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存在,而只有现有结论。只有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该案的证据具有了充分性。
77.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是确定证据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A.合理性 B.客观真实性 C.合法性 D.有用性 答案:B
解析: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
78.诉讼证明的客体是
A.案件事实 B.案件真相 C.案件过程 D.案件结果 答案:A
解析:诉讼证明的特征之一是:证明的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79、()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A.发现证据 B.收集证据 C.审查判断证据 D.确认证据 答案:C
解析: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80.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
A.法国《人权宣言》 B.《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C.《世界人权宣言》 D.《法国民法典》 答案:A
解析:法国在1989年《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纷纷在法律中对此做出了规定。二战后,联合国的许多人权保障公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也做出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正式成为了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81.司法认知的客体是
A.法律 B.特定的事实 C.司法文书 D.常识 答案:B
解析: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的特征: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82.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 。
A.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B.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C.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D.因果关系的推定和过错推定 答案:A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推定作不同的分类:
(1)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以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两种。
(2)从推定有无基础事实来分,可分为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3)从推定的效果进行划分,可分为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和责任推定三种。
(4)按照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83.以下关于事实推定正确的是( )。
A.事实推定是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所作的推定
B.事实推定是否属于推定,是存在争议的
C.事实推定只能适用与非刑事诉讼
D.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答案:AB
解析: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己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事实推定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立法机关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
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性化,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有待于上升为法律推定。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因此,A项不正确;BC项正确。事实推定属于推定,已得到普遍的认可。
84.下列情况应当进行强制司法认知的是 。
A.本国法律 B.外国法律 C.无可争议的事实 D.语言和法律用语
答案:AD
解析: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人民法院不得对法律采取司法认知;必须是没有合理争议的案件事实;在道德,思维范畴内不宜适用司法认知.
85.证据规则普遍存在于( )。
A.大陆法系国家 B.英美法系国家 C.社会主义国家 D.资本主义国家 答案:ABCD
解析: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其法律属性包括:有明显的程序性;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具有强制的效力。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证据判断规则,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比较发达而已。
86.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的证据规则有( )。
A.最佳证据规则 B.优势证据规则 C.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D.品格证据规则 答案:A
解析: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是三大诉讼的共同点。最佳证据规则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盖然性证据规则。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方当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诉的结果。。该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由于良知的确信,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案件的证明须达到无合理之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于刑事诉讼的高证明标准相适应。
品格证据规则属于一项证据的排除规则,即当一个证人证言或一个公共记录(如犯罪记录等)或关于某人的道德品格评价对于证明一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下具有行为的重复性或具有一定行为的倾向性时不具有可采性。从国外立法例来看,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
87.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88.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解析:(1)是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2)是考查对证人证言范围的把握。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只要交代的是和自己或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
89.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0.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94.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参考答案:
(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陈述,失主的陈述,查获的赃物,都证明了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对于犯罪是实施的,只有甲的陈述这一直接证据和乙妻、丙姐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系甲、乙、丙所为。因此,不能据次对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更不能加以确定,因为,她们是否明知为赃物等情况尚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解析:
(1)请参照前题。(2)主要涉及到对主要案件事实及证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95.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解析:
本题考查对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范围的掌握及适用。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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