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四川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四川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四川省招生考试院(www.eaagz.org.cn)为准 登录 | 网站导航

四川自考网

自考热线:131-9488-3786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植物新品种权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30   字体:【 【学历咨询】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述
  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条件:(1)新颖性,是指商业销售上的新颖性;(2)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提交申请时,显然有别人所共知的任何其他现有的品种,将被视为具有特异性;(3)一致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4)稳定性;(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1、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指独占权和转让权。
  2、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3、审批程序:(1)初审;(2)实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判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3)复审。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申请委员会请求复审。

本文标签:四川省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植物新品种权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sczkw.net/fxl533/10186.html

《四川自考报名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