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下半旗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31 字体:【大 中 小】 【学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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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半旗的情形
《国旗法》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④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2)下半旗的要求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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